2005年3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人流”须审批就是侵权
马赛克

  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,哈尔滨市已出台并实施这样的规定:凡怀孕14周以上、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,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;未获得批准的,不管出于什么原因,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(3月28日《东方早报》)。
  暂且不说这种“土政策”,对抑制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是否见效,也不说这将迫使真要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孕妇,逃避审批而转入地下诊所“人流”,更不要说市级政府出台“行政许可”本身就无效——只是要说,在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,妇女的妊娠或自愿终止妊娠,无疑都应是法定的公民自主权,他人和政府都无权加以干涉。
  诚然,由于部分公民人为选择胎儿性别,已逐步导致了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,确实令人忧虑。因而采取断然措施,予以矫正,也实属迫在眉睫。但笔者以为,政府无论出台任何行政规章,都须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为基本前提。具体就孕妇的人工流产而言,只要她们并未违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,则怀孕后又自愿终止妊娠,政府就没有任何理由、更没有任何权利干涉。那么,哈尔滨市实施的这个“一刀切”规定,就使那些怀孕女性,统统都失去了自由决定权。更关键的是,妇女怀孕和人工流产信息,属公民的法定隐私,尤其未婚女性、甚至婚龄以下女性的怀孕或人工流产,更属“绝对隐私”,在未经其本人允许的情况下,任何他人都不得擅自介入和泄露。哈尔滨的这一规定,显然就等于剥夺了公民法定的隐私保护权,由此将导致的消极影响,更难想像。
  我们正着力建设法治社会,而法的本质就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。这就要求政府的政策规章,都必须以国家根本大法为前提,都须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最高准则。那么,现在仅仅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,而不惜以牺牲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代价,这至少是政府决策上的顾此失彼,且利弊权衡的结果都将是得不偿失。所以,像哈尔滨这种直接侵害公民权利的“政策”,还是及早取消为好。若要有效抑制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,政府就须在对公众做好有关宣传教育的基础上,对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依法实施打击——这,才是合法又合情的治本之策。